上市公司大笔分红,对股东利益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对债权人利益构成负面影响。
英力特8月8日晚间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不过今年上半年公司每股收益仅0.28元,由此深交所已对英力特下发关注函。笔者认为,要防止分红方案沦为市场炒作题材。
绩优蓝筹股盈利多,其大额分红在投资者看来非常自然,但此次英力特拟土豪式分红却让人感觉有点别扭。首先,公司年中账面资金仅1.19亿元,此次分红却需3.6亿元,或需从银行取出不少定期存款。其次,此前公司有几年不分红或少分红,此次巨额分红让人觉得现金分红政策似乎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三就是在公布分红方案之前,股价提前有异动炒作,公布方案之后更是连续涨停,分红方案有沦为炒作题材之嫌。
上市公司分红对股东而言无论如何都是好事,笔者对此一直坚决支持。然而,如果上市公司长年不分红或少分红,然后在某个时间突然巨额分红,这种与上市公司当期业绩极不对称、毫无规律的分红,中小投资者很难预测和把握,很容易由此制造信息不对称,成为滋生内幕交易的一个载体,如果再伴随市场操纵,那么其对市场的危害就更为巨大。
结合本案,笔者建议采取措施确保上市公司分红方案的连续性、稳定性。2012年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有系列要求,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在公司章程中需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方案的跳跃性极大,为此应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制订分红方案的自由度,若分红方案违反定期报告披露分红政策的,对相关责任人要予以监管措施,甚至可认定为构成虚假陈述、从而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上市公司抛出的巨额分红方案,与高送转方案一样,完全可能被包装成为炒作题材,对此更应排查在突然抛出巨额分红方案的前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大笔分红,对股东利益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对债权人利益构成负面影响,因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兑付能力降低或丧失,从而使得债务悬空。因此,对上市公司大笔分红,虽然监管部门不宜出面干涉,但可从债权人这个角度来完善内部约束机制。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公司法》却没有规定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序、渠道、方式,债权人或许只能眼睁睁被动接受利益受损事实。若公司负债率超过50%(期末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债权人在公司中的利益甚至超过股东利益,要确保债权人利益不被股东高额分红等手法侵犯,理应设计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
首先,建立债权人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度。对于持有债权达到一定数量的债权人,可规定有权列席旁听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了解上市公司第一手信息。
其次,应建立债权人会议制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但债权不仅包括可转债,也包括银行贷款等其他形式,因此应拓展可转债方面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可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拟分红额占公司总资产相当比例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前由债权人召开会议做出审议,若有异议,可提交法院进行裁定。当然构成“重大事项”的门槛可适当高些,以减少债权人会议对公司决策过多影响。
其三,设立债权人监事。目前监事包括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要防止债权人利益被无端侵犯,强化对上市公司监督,可规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债权人代表出任公司监事,从而实现内置式监督制约。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