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受托管理人:申请破产提起仲裁将同时启动
证券时报记者 王一鸣
昨日晚间,由受托管理人发布的公告确认由五洋建设发行的”15五洋债“出现回售及付息违约,”15五洋02“亦因此出现交叉违约。德邦证券相关负责人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德邦证券作为两只五洋债的受托管理人,高度重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目前已制定了初步的五洋债司法处置工作方案。
据介绍,德邦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债券违约后推进司法处置工作的具体方案如下:取得授权的方式为,以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为原则,债券持有人单独授权为例外。
一是召开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已于6月23日召开)并取得授权。8月15日将发出召开“15五洋债”、“15五洋02”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会议将于8月31日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及表决;议案主要包括授权德邦证券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申请仲裁;申请或参与发行人破产。
二是接受债券持有人单独授权。8月15日,德邦证券将公告通知每一个债券持有人均可以在8月31日前向德邦证券提交书面委托授权书,单独授权德邦证券采取法律行动。
德邦证券表示,单独授权主要目的是为防止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授权议案未获通过,有意愿采取司法救济方式追索债权的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未给予德邦证券授权,则德邦证券将代表单独给予德邦证券授权的债券持有人申请仲裁。
据德邦证券介绍,在司法处置方式上,将对“申请发行人破产、提起仲裁”两个方案同时启动。在申请破产方面,15五洋债投资者以自身名义进行的仲裁申请、破产申请均自违约发生后就可以。申请方式可由债券持有人自行申请,也可由受托管理人根据授权申请。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由于因公司债券违约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较少,尚未找到有受托代理人直接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破产的案例,故以德邦证券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发行人破产,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较小。为降低法院拒绝受理的风险,后续主要推进方向是:拟协调部分债券持有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发行人破产,德邦证券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在申请仲裁方面,方案显示,仲裁的时点为9月1日获得债券持有人授权后;争议解决机构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据介绍,在财产保全层面,申请仲裁的同时,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机构将保全申请转递给发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德邦证券目前主要在与相关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