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四地四家机构率先“尝鲜”
9月10日,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表示,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是银行业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试点工作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结合国家养老或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区域,银保监会选择“四地四家机构”进行试点,即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银保监会从五个方面对试点理财公司提出了要求:
其一,试点理财公司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理财业务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优势,创设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推动养老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积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其二,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项职责,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必要资源投入,建立与养老理财相适应的治理架构、管理模式、投研能力和考核体系等。
第三,试点理财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理财业务现有制度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确保审慎合规展业,守住风险底线。
第四,试点理财公司应当结合试点地区情况,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健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引导形成长期稳定资金,探索跨周期投资模式,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更好支持经济社会长期投融资需求。
此外,银保监会还要求,各理财公司应当规范养老理财产品名称使用,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配合做好养老理财产品信息登记和清理规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