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展业存变数 融资租赁业心结待解
一纸文件,让合同规模达数万亿元的融资租赁业在迷茫与焦虑中迈入2022年。
“股东和资金方开始有些担忧,客户也担心这个融资渠道是否会出现调整。”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涛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这一忧虑,源自2021年底开始征求意见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管理条例把融资租赁公司等七类机构界定为地方金融组织。
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这意味着,一旦相关条款落地实施,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将不被允许跨省展业。这让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资金链条上的相关方,感受到了不确定性。毕竟,在全国展业已经是当前众多融资租赁公司的展业方式与行业惯性。
现实: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全国展业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特点。根据2020年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全球租赁业的共识是,融资租赁业务是新设备的资金融通,也就是新设备在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资金融通,这是融资租赁行业应聚焦的主责主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表示,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条例认可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类金融业务,从而允许从事这类业务的机构独立存在,这一点利好融资租赁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租赁行业中存在着大比例的跨省和异地业务,条例中“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表述,让行业内一时间乱了阵脚。
林涛告诉记者,其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成立初衷是重点服务地方经济,立足本地实体企业。但随着公司业务扩展,服务范围已经拓宽至全国。目前,公司业务跨出上海的比例可能占一半以上。据他透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的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其跨省业务占比可能更高。
在全国范围内展业,是目前众多融资租赁公司的共同选择。数据显示,截至去年6月末,注册地位于上海的头部公司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在华东、西南、华中地区的占比,分别为36.26%、19.24%和15.08%;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内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占比仅有3.53%,在江苏省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占比反而高达41.01%。
难点:跨省监管难、行业有需求
不过,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跨省监管、异地监管的难点也客观存在。
当前,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据记者了解,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当前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在宏观导向上,明确定位和经营思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严禁通道业务和资金空转;二是在监管措施上,要求管好资金端和资产端,在资金来源上禁止向公众融资,在资产端要求有真实的底层资产。同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做好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和重大事项。
一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融资租赁跨省业务收到的投诉较多,而且处理有难度。如果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注册地所在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往往需要与外地金融监管部门联动解决,但目前相关路径还不够畅通;而且,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外省(区、市)展业不够专业、规范,有公司把业务委托给代理机构执行;此外,一般而言外地业务风险偏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不报备,导致本地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实现监管覆盖。“除非建立全国联合的监管机制,并且对跨省业务要求备案才行。”该人士表示。
对于跨省展业,多位融资租赁行业人士称其具备必要性。首先,金融资源与产业资源分布存在地区差异。上海国金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孙超波表示,融资租赁公司和其客户即承租人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禀赋不同,决定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往往难以在一省(区、市)之内相互满足。
“上海的承租人少,占比可能不足10%。其余90%的承租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在工业密集、矿业密集、农村密集地区。”孙超波表示。
林涛举例说,我国光伏电站集中在自然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但西部地区几乎没有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而是通过上海、深圳、天津等地的融资租赁公司配套资金。“我们担心出现‘两头荒’。”林涛认为,上海等东部地区可能出现“钱多、缺项目”的“资产荒”;西部地区可能出现“资金荒”,导致一些原本有供给、有需求的产能难以释放。
其次,一些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本身存在较大的地域跨度。林涛表示,对于业务属地,融资租赁业内的惯例是按照承租人区分。融资租赁公司展业的一个主流方向是厂商租赁模式,也就是服务于某个龙头企业,这种模式下的业务基本是“跟着客户走”。
“很多设备制造厂商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多地甚至全世界,我们和一些龙头厂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他们公司开到哪里,我们的服务就推进到哪里,也就是沿着产业链做专业化的业务拓展。”他说。
还有部分从业人士认为,融资租赁行业涉众属性和风险外溢性较弱,跨省经营风险相对可控。君创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李思明表示,除了针对自然人的非经营类资产的融资租赁,比如乘用车融资租赁,在其他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是具有专业金融财务知识的企业和组织,社会外溢性较小。
方向:开展真正的融资租赁业务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选择本地或异地展业,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看都是可行的。”史燕平认为,这一选择应由公司定位与业务模式决定。尤其当融资租赁公司服务于设备制造厂商,“客户在哪里业务就在哪里”应由市场决定。
“近期,融资租赁业内因为监管办法的出炉而感到焦虑。然而,真正的融资租赁业务,本不应有这些焦虑;真正的新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是我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特别迫切需要发展的金融工具。”史燕平表示。
她进一步分析,在信贷、债券、股权等传统金融工具之外,真正的融资租赁业务,服务于设备资产融资与销售,在实体经济发展与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可以发挥独特作用。首先,设备制造企业一定是实体企业;其次,使用设备的一方多数情况下是也是实体企业。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层次复杂、各地需求存在差异,融资租赁尽管发展道路曲折,却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金融工具。“监管部门不鼓励的是脱离实体经济、缺乏真实设备需求的影子银行和类信贷业务。”
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和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组成的课题组于2020年末发布的《中国影子银行报告》显示,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广义影子银行,但不属于高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范畴。该报告称,融资租赁业务中大部分为售后回租,其中部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虚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变相发放贷款,其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政府基建项目、房地产等领域。
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在官网回复“对融资租赁等企业异地经营是否有明确要求”的提问时称,根据相关文件,目前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异地经营没有明确监管要求。但在监管导向上,除反向保理和承租人或出卖人为集团内关联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外,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主要服务本地、深耕本地市场。同时,监管上不鼓励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脱节或者在注册地只保留少数职能部门、其他部门跨省市办公的做法。
林涛建议,设置充足过渡期让行业平稳“转身”,尤其是考虑到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周期为3至5年;对于诸如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光伏等项目,合同周期可能长达8至10年。“如果未来真的要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跨省展业,我们希望政策‘转弯半径’能稍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