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向券商征求意见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 设置“一票否决”机制
8月20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近日就《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券商征求意见。
评价对象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项目
《评价办法》显示,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是指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从投行业务端、公司治理端和监管端等三个维度,全面采集投行业务自律评价、监管评价信息,定期汇总,形成对投行业务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
中证协表示,为着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评价先期以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项目为试点,之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对试点范围和业务流程进行横向与纵向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的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
在试点阶段,被评价机构范围为对首发和再融资项目承担保荐责任的证券公司,不包括只承担承销责任的证券公司,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被评价项目范围为评价期内发行完成、申报后撤回以及终止的首发和再融资保荐项目,持续督导期的保荐项目在试点期不参与评价。
突出评价执业质量相关的内控环境
中证协表示,评价指标设计旨在涵盖机构内部控制全流程,既反映执业的结果,也反映造成执业结果的驱动因素,因此指标体系设计的维度除了涵盖与执业质量直接相关的项目执业质量之外,也设计了机构层面的指标,突出评价执业质量相关的内部控制环境,指标维度包括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
《评价办法》显示,项目评价包括自律评价、日常监管评价和审核注册监管评价三类指标。具体来看,自律评价主要反映投行项目责任周期内执业符合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的程度,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公司治理情况;日常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日常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等工作中遵守监管要求的程度的评价;审核注册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投行项目和业务人员在项目审核、注册等环节执业质量的评价。
机构评价包括上述项目评价和机构监管评价。其中项目评价主要反映年度内证券公司所有参评项目执业质量的总体情况;机构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与投行内部控制等方面违法违规活动的扣分情况。
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坚持差别监管与激励
根据《评价办法》,中证协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并对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管理,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和项目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中证协表示,《评价办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管理,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分类,对评价优良的机构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对评级较低的机构在业务发展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实施频度、广度和深度更大的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评价办法》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因投行内部控制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相关主体被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券商被暂停或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分类直接确定为C类;因项目相关主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分类均不得确定为A类;项目未通过率排名前10%且大于15%的证券公司,评价结果降低一级,直至C类。
此外,中证协可以根据评价结果对券商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