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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存在三方面违规行为 上交所对光大证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林倩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3月1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上交所对光大证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予以通报批评。经查,光大证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交所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光大证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在相关期间内还担任光大资本董事长,决定并批准MPS项目,明确知悉《差额补足函》签署情况,对公司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同时,作为光证金控董事长,全程主导并推进收购事项,未就认沽权、履约担保等重要事项督促公司进行披露,对公司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也负有主要责任。薛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前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回复无异议。

  光大证券在在异议回复中提出三条申辩理由:一是关于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公司提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出具的《差额补足函》属于光大资本在其日常经营业务中向交易对方提供的增信或保障措施。项目实际投资方暴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对应增信措施,MPS事件整体交易结构复杂,《差额补足函》可能触发的条件、概率及其项下的金额均难以预计和量化,本息敞口未达到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50%。

  二是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公司提出,MPS事件复杂敏感,为便于投资者准确有效地了解相关情况,公司根据发展情况、按照涉及金额达到重大性或事件重大进展等原则进行了分阶段披露;在监管机构提示后,公司及时补正,立即进行了临时公告。

  三是关于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公司提出,公司妥善完成了认沽权履约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公告披露,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和舆情整体平稳,未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认为不能成立。上交所认为,光大证券未在重大交易中及时披露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违规事实清楚。后续完成披露、公司股票价格和舆情平稳、未产生不良影响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上交所决定,对光大证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薛峰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光大证券违规行为涉及的其他次要责任人,上交所已根据业务规则就其违规事实及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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