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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投行获核准

林倩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投行”)。吸收合并完成后,东方投行解散,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变更为东方证券北京分公司。证监会还核准东方证券变更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中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其他业务范围不变。 

  证监会表示,东方投行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东方投行解散后,应当向证监会上交《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东方证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本次增加的业务。东方证券应当根据此次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证监会表示,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应当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落实相关业务、客户及员工衔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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