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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修订证券纠纷调解自律规则 纳入小额速调、示范判决等创新举措

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纠纷调解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内容更加系统全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总体来看,《调解规则》内容覆盖调解工作机制与原则、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组织架构、调解申请与受理、调解程序与资料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将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小额速调、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创新举措纳入了调解规则,完善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调解各项制度,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进行,推动提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升调解服务效能。

  提升行业调解公信力 进一步健全调解机制

  《调解规则》修订了制定规则的依据以及调解工作开展的原则,突出调解工作的中立性,为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建立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律惩戒机制,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调解规则》明确,中证协与地方证券业协会调解证券纠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意思自治、公平公正、高效公益的原则,调解应采取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应按照约定履行。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或不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中证协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记录其诚信信息。涉嫌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中证协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调解规则》进一步健全了调解案件受理、调解程序、统计档案、调解监督、信息保密、履职回避、调解员聘任管理等机制,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决定是否同意调解(法律规定不得拒绝调解的除外),选择调解员或申请调解员回避,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等权利。当事人应如实陈述纠纷事实,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当事人伪造证据,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调解员调解纠纷,或对工作人员、调解员、对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协会及调解员有权终止调解。

  中证协投资者服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调解工作,拟订新聘、续聘和解聘调解员名单,调解员应当由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的人员担任,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中证协会员单位(含特别会员)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有10年以上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有5年以上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的人员;有5年以上纠纷解决经验的律师、仲裁员或调解员;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工作人员;具有中高级职称,直接从事法律、经济教学或研究的专家学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引入创新举措 健全调解工作体系

  《调解规则》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行业机构可以基于自愿原则与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接受证券业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利小额纠纷及时解决,有效节省司法资源。

  《调解规则》增加“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在化解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中,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示范判决后,中证协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

  《调解规则》还确立了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联动。对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中证协可以书面形式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进行记载,供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程序使用。

  有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中证协此次对证券纠纷调解自律规则的修订是一次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它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从专业角度看,此次修订将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小额速调、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创新举措纳入调解规则,是对传统调解模式的补充和创新,无疑将大大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此外,从推动行业发展的角度看,此次修订不仅有助于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还将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联动,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消耗,增强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稳定性,为证券市场长期繁荣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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