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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未隐瞒《停止试点产品的函》

分享到微信2016-04-06 20:17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任明杰

  青海春天(600381)4月6日晚间在发布的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函中表示,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前,未收到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停止试点产品的函》,不知晓该函内容,不存在隐瞒行为。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给青海春天的《告知书》载明,2015年7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曾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称,自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公司的极草产品试点,撤销此前的试点文件,并请青海省督促公司提出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如届时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试点产品,国家食药监局将适时中止公司的试点。

  为此,上交所向公司发来《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并披露,公司及相关股东在2016年3月28日收到《告知书》前,是否曾收到《停止试点产品的函》,是否知晓函件内容,是否存在隐瞒行为。 

  同时,虽然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已经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叫停,但青海春天表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春天药用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停止了主要产品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春天药用在我公司收到《告知书》之日前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目前继续正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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