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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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12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清晰界定。这是我国自2001年推行这项制度以来首个针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性文件。
指引明确了独立董事需要履行的11项义务。根据要求,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能超过6年,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在职权方面,独立董事除享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拥有特别职权,这包括: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独立董事不仅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还享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如果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提案,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据了解,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主要是为了制衡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防止损害公司整体利益。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
由于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要求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且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于2013年启动了指引的编写。
“中国式独董”乱象多
“履职指引”能否上演“终结者”?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12日正式发布。从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至今,A股独董迎来了首份规范性文件。
来自沪深交易所的数据显示,在近3年的数万次投票中,多达7000余名的上市公司独董仅有47次表示反对意见,94次弃权,签字同意次数占比几乎达99%。“拿钱—签字—放行”,空领高薪、利益勾结、“官员独董”,记者调查发现,上市公司独董乱象频发,完善现代企业的第三方独董制度仍任重道远。
惊呆了!
A股独董一年取酬上百万
我国从2001年起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本应为中小股民代言的这一职位为何饱受诟病?
“同意多反对少”,是独董们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根据2012年公告,深市大量中小板上市企业中,仅有个位数例独董投出反对票。A股独立董事的“拿钱-签字-放行”现象愈发突出。
与之相对的是,独立董事日渐“取酬多作用少”:特别是一部分上市公司陷入“比拼”独董薪酬和行政级别的怪圈,独董年薪日渐攀升。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原行长谢庆健、福建省银监局原局长刘南园,2013年在宁波银行、平安银行的兼职薪酬约30余万元—而在2010年年报中,大部分独立董事薪酬为5万-10万元。
今年7月卸任民生银行独董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则创下100.5万元的薪酬纪录。
弱暴了!
“不懂不独”难为股民代言
作为源自欧美公司制度的“舶来品”,独立董事本应为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代言,对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具有投票否决权。记者调查发现,A股独董的乱象背后,不乏制度设计自身的种种缺陷。
—“不懂不独”。一些独立董事,缺乏所在行业必要的经营管理知识,或因兼职过多难以顾及,很难有效监管上市公司行为。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原招生处处长蔡荣生落马前,就一度身兼7家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勾结牟利。个别独立董事还利用任职之机,监守自盗从事内幕交易。2011年,上市公司漳泽电力就发布公告披露,公司独立董事杨治山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已涉嫌违规交易对其立案,随后引咎辞职。
—政商“旋转”。“独立董事选任均是大股东、董事会说了算,还有一部分官员退休后,赴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上海市徐汇区政协委员吴冬说。
独立董事的来源一直颇受争议。根据宁波银行年报,其6位独立董事一度就有5位有前官员背景。
金融资讯终端万得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A股“官员独董”共1101人次,分布在816家上市公司。中组部去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意见》后,统战部原副部长、证监会原主席等已先后从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离职。
薪酬取得、任用机制是“独”“懂”关键
随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正式落地,A股上市公司将在选任、薪酬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纪委书记、独立董事研究课题组组长杨琳认为,指引将便于上市公司评估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有助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绩效,是改革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一步。
“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模式正在向"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方向转变,还要通过自律管理和自律服务的方式,促进建立市场各个相关主体的自律规范体系。”杨琳说。
专家认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在薪酬取得、任用机制两方面下功夫。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认为,此前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但选聘权却交给了上市公司,且公司负责发薪酬,有解聘权。“请什么样的人来做独立董事,自然有了利益上的考虑,不可能真正做到独立。”
近年来,天目药业、伊利股份的独立董事就曾因反对大股东决策,坚持“独立性”被罢免。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认为,从根本上看,既要重新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要形成现代企业治理机制,促进独立董事真正地尽职,减少寻租、牟利的空间。
“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制约经理人,以便更好地保护股民,但引进中国后性质发生了改变,皆因中国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独立董事的作用应体现在制约大股东上,以此来保护中小股民。”刘纪鹏说。
对于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监管机构的邀请和推荐很重要,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敢投反对票。”
上海梅林独立董事、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认为,独董作为资本市场的“制衡者”,还应保障其履职权利,真正成为强势大股东与弱势小股民之间的第三方。
刘纪鹏建议,由上市公司协会或证券业协会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才储备库,负责遴选上市公司独董随机抽取,杜绝“人情独董”现象。也要进一步规范高薪现象,统一发放薪酬标准,对发生监管问题的上市公司还要追索独董薪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独立性。”
独立董事不作为应担责
12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这为让独董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不过,独董要真正做好上市公司的“守护人”,不光要有权利和义务,还应该有义务履行不到位甚至没有履行义务时的惩罚内容。
毋庸置疑,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这项制度引入我国以后,一度出现“水土不服”。独董一边抱怨受制于人,无法发挥作用;一边却甘愿做“花瓶”,与上市公司保持“默契”。
独董之所以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除了“一股独大”、定位不明、知情权无法保障、激励作用缺失等因素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独董的履职缺乏刚性制约。独董如果对控股股东一切顺从,那么不仅可以拿着收入,还可以依靠信息优势做点“内幕交易”;如果较真儿履职,可能就会和控股股东发生冲突,甚至丢掉“饭碗”。对此,一些独董往往选择前者,当起“好好先生”。
要让独董真正发挥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当然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必须让独董对自己的不作为付出代价。如果上市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层在追究公司高管的责任时,也应对独董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尽职的独董不能逃脱处罚。唯有如此,独董才会真正“独立”,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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