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因信息披露滞后等问题收深交所监管函
董添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董添)高鸿股份(000851)12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28日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苹果手机采购合同,交易金额18,376.33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65%。公司迟至2019年4月22日、5月14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滞后。
监管函指出,2016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55亿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高鸿鼎恒智能化仓储物流平台建设项目。2017年以来,公司将募集资金1111.44万元用于支付高鸿鼎恒的货物运输费,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不一致。公司迟至2019年12月12日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方才披露上述信息,且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
深交所表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10.2.5条、第10.2.11条、第11.2.1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