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文明确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

李超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9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为帮助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正确理解《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报告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操作指南》和《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材料要求》,现予以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迅速,其中大部分为私募业务,特性不一,业务类型、业务风险、业务规律尚不够明晰。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事后备案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场外证券业务实行自律管理,有助于监测和防范场外证券业务风险,促进场外证券业务规范发展,有效辅助和补充监管机关的行政监管。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构成对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资格确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监管机关核准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经营机构取得业务许可并实际开展业务后,方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对于未设定行政许可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经营机构符合《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并实际开展业务后,即可按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据介绍,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备案办法》实施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不再组织相关创新业务试点的专业评价。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证券资信评级、证券增信机构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机构,从事《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按照《备案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进行备案。上述备案机构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视同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义务。

  《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操作指南》明确,报告系统是由多个业务模块构成,支持各类场外证券业务开展主体进行备案和报告的电子工作平台,具有信息与材料接收、审核管理、风险监测、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和交流互动等功能。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负责开发和管理报告系统,并将结合各类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备案和报告工作需要,不断丰富、优化和完善相关功能。报告系统通过多层次多权限的账户体系支持报送机构在各业务模块进行各类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和报告。账户体系由主账户和子账户构成,其中,主账户用于创设子账户,在报送机构申请后由中证报价负责分配;子账户用于报送和查询,由报送机构通过其主账户自主创设。每个报送机构可申请一个主账户,自主创设多个子账户,并可由主账户赋予各子账户不同的报告和查询权限。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