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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依据证券法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法完成“大修”。本次修订,对投资者司法救济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社会各界对此反应热烈。投服中心29日表示,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依据证券法赋予的职责,从多个方面践行公益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切实维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稳妥对接诉讼代表人职责

  首先,稳妥对接诉讼代表人职责,发挥证券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功能。投服中心表示,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在第1、2款的基础上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为此,投服中心将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投保机构案件选取规则,做好系统互联互通,稳扎稳打推进制度落地。

  其次,将进一步推行“追首恶”诉讼理念,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追首恶”是投服中心以往证券支持诉讼的独特理念,即以受处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为第一被告。最高院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采纳了“追首恶”原则。未来,投服中心将在代表人诉讼中进一步追责个人,精细化侵权责任,只要是被处罚的相对人均依法列为民事赔偿被告,减轻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

  最后,优化损失计算系统,积极发挥证据核定优势。投服中心研发的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已于今年2月投入使用。代表人诉讼制度除声明退出机制外,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增加了“海量”投资者损失计算。下一步,投服中心将优化系统,精准高效地实现大规模受损投资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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