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期披露年报等 宏马物流被出具警示函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江苏证监局网站1月9日发布关于对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汤建平、宋苏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近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马物流或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
具体来看,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基础薄弱,部分主营业务收入、暂估收入、成本确认依据不足,缺少对账单、托运单等依据文件。
对关联方丹阳市东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安星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天齐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宏福物流有限公司和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宏马物流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汤建平向投资者私下转让宏马物流股权,所转让的股权一直处于代持状态,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进行披露。
截至2022年4月30日,宏马物流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宏马物流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汤建平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宋苏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江苏证监局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