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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案投资者:已收到赔偿款 对赔付过程总体满意

乔翔 王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随着获赔资金的陆续到账,泽达易盛案投资者的心结也在逐步解开。1月14日,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多位原告投资者获悉,部分原告投资者的赔偿款已到账。虽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不同所获得的赔偿款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投资者对于赔偿金额以及诉讼和调解过程中的服务表示满意。此外,尚未获得赔付的投资者也因赔偿案例的增多心态有所好转,耐心等待最终赔偿资金的到位。

  总体满意诉讼结果

  “感觉非常幸运,一般炒股亏损只能认亏,这次能获得赔偿,非常难得。”谈及此次经历,泽达易盛案原告投资者田润平对记者表示。

  “我是打新股打中的(泽达易盛新股),中间有加仓也有减仓,投资总计亏损十万元左右。”田润平表示,“2024年1月12日,我收到了47157元赔偿款。”

  记者进一步采访获悉,田润平是一名家住天津的刑事律师。他表示,对于代理律师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在后续诉讼和调解过程中的服务非常满意。

  “在打新打中泽达易盛新股后,觉得相比当时的科创板其他股票,泽达易盛估值水平相对较低,所以在股价80元至20元的震荡下跌过程中,除极少数日内做T外,总体一直在加仓。”另一名家住浙江宁波的业余股民胡邦伟1月14日告诉记者,直到泽达易盛退市前,自己才以6元左右的股价全部清仓,整个过程亏损额超过11万元,最终获赔金额6万多元。

  胡邦伟告诉记者,虽然没有获得全额赔偿,但总体比较满意,“毕竟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和解第一案,之前没有先例。”此外,在采访中,该名投资者还对代理律师、投服中心、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感谢。

  记者查阅社交平台上关于“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泽达易盛案”的讨论发现,自2023年12月26日(该案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日期)以来,明确表示收到赔偿款的投资者逐渐增多。其中,不乏已经获赔的投资者积极回复尚未获赔投资者关于赔付细节等问题并支招,得到解答的投资者表示会耐心等待。

  根据披露的细节可知,在本案中,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关于赔偿款的计算方式,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审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系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并扣除相关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测算所得,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还包括佣金及印花税损失。案件调解后,赔偿款项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确保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

  根据部分投资者反馈情况来看,收款账户并不一定是投资泽达易盛的原账户。“有多个账户的,都查一下,不一定是原账户退回。”有投资者表示。

  以调解方式审结意义重大

  据悉,由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一案引发的投资者赔偿案件,上海金融法院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来审理。这是继康美药业案之后出现的、我国资本市场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泽达易盛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泽达易盛案与康美药业案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以判决方式结案还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证券虚假陈述这类纠纷本就属于‘涉众型’案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意味着所有适格投资者只要不声明退出,就视为参加诉讼。这样的诉讼模式必然会导致原告人数成千上万,甚至更多。”臧小丽表示,以康美药业案为例,法院最终判决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而原告人数越多,涉案金额越大,能达成调解的难度也就越大。

  在臧小丽看来,调解的前提是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并且被告具有履行能力。在泽达易盛案中,上市公司虽已退市,但东兴证券等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3.4亿元设立赔付专项资金账户,并且向法院提出司法调解的意向,这是本案能达成调解的现实基础。“仅‘被告同意调解,并能确保赔付款项能到位’这一项,在其他同类案件中就挺少见的。”臧小丽说。

  臧小丽认为,调解结案的另一大好处是能大大节省案件周期,让受损投资者尽早拿到赔偿。

  “和解胜于判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也认为,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在他看来,和解体现的是双赢的结果,且能够避免刚性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即投资者能获得一定赔偿,同时又避免被告破产倒闭和市场退出。本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首案,本案对于未来证券集体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集体诉讼调解的优势,一是降低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成本;二是和解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了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的二次冲击;三是其他涉诉的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可通过主动认责、积极赔付,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适用行政执法人承诺制度,力争免于行政处罚,降低社会不良影响;四是通过一揽子达成和解、终局化解纠纷,减少事后连环追责,节约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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