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共议证券代表人诉讼:贯彻“追首恶”理念 增强被告偿付能力
陈剑新华网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近日在上海召开证券代表人诉讼座谈会,听取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学者和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及社会律师对投保机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
关于公开征集50人问题,与会人员认为,公开征集50人仅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提条件,一旦法院裁定或公告代表人诉讼成立后,因权利登记范围变化等导致适格投资者不足50人的,并不影响代表人诉讼的成立,投保机构也无需重新公开征集。
关于被告确定问题,多数与会人员认为,应贯彻投服中心一贯的“追首恶”理念,增大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成本,增加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数量,增强被告偿付能力。
关于代表人权限问题,与会人员认为,为保证代表人诉讼的高效开展,应将代表人权限范围定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和执行和解等权限。同时,可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界公认的“诉讼契约理论”,将当事人合意适当地置于民事诉讼流程和规范中,在公开征集和权利登记阶段,以公告形式告知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对权限范围有异议的投资者可声明退出。
关于费用收取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为保证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建立完善、合理的费用激励机制。借鉴先行赔付分配方案中均扣除相关费用的做法,投保机构可从代表人诉讼偿付款中扣除必要支出后,再予以分配。通过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加大宣传力度,激励公益律师积极、持续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服中心表示,在稳妥推进代表人诉讼试点工作中,始终重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起草业务规则时,于疫情期间共发出43份函件,广泛征求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法院、公益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采纳合理建议。下一步,投服中心将继续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完善、实操演练、案件选定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