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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手记:现金管理类产品竞争将更激烈

侯志红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千呼万唤声中,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监管新规尘埃落地。新规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可以预期未来信托等现金管理类产品规则也将趋同。

  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资管行业统一监管的大原则,与货币基金等同类产品的规则体系保持一致,新规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集中度、流动性、估值核算、认购赎回和杠杆管控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要求,合规性和稳健性会大大增强,产品收益率或将有所降低,收益率普遍高于货币基金的情况可能逐步发生改变,同类产品竞争将更趋激烈。

  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此前的投资限制相对较少,对投资范围、久期等无明确限制,这使得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运作空间更大。新规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新规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现金管理类产品将无法再投资AAA评级以下的弱资质商业银行的同业存单。这减少了可投资资产种类,之前信用下沉以增厚的策略将难以操作。

  在久期管理方面,新规合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且不得投资于AA+以下的信用债,压降长久期、低信用以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现金投资性质更加纯粹,无法再以拉长组合久期,增厚收益。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新规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

  此外,新规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这实际上将限制规模的无序扩张,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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