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私募产品清算僵局
“行业大洗牌让很多私募产品陷入了清算僵局。”上海某规模较小的主观策略私募总经理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前几年,小私募只要胆子大,敢张罗,就能募到资金,如今许多私募机构因种种原因已名存实亡,但仍‘僵而不死’。”
过去几年,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资金规模,私募行业经历了一轮快速增长期。大量的资金和人才涌入行业,顺风时风头无两,逆风时一旦经营不善,私募产品的清算僵局就会成为行业难以言说的痛。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私募基金逐步走向规范化,市场的关注点应该从“募”转向“退”。在经历早期的野蛮生长后,如何规范基金管理人、托管方的义务,令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均有法可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维护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课题。
私募机构注销后产品清算难题频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最新数据显示,截至6月11日,今年以来已有85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注销的原因包括主动注销、因12个月无在管产品而注销,以及被协会注销或依公告注销。其中,因协会注销和依公告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达到515家,占比较高。拉长时间来看,自2023年起,累计已有339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其中,中基协注销的私募管理人数量达到2410家。
然而,注销并不意味着结束。一些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虽已注销,但投资者的资金回收之路荆棘丛生。
产品清算僵局已成为私募行业一个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在黑猫投诉平台上,记者看到许多关于私募注销后资金回收难题的投诉案例。投资者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依照产品合同履行资金兑付责任、机构注销后没有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投资者难以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等等。
深圳的一位投资者向记者透露,他投资的一家小私募因多项违规操作被中基协注销了管理人资格。目前,基金经理已离职,公司人去楼空,清算工作停滞不前,投资者与公司在清算分配上陷入僵持。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明确规定,即便基金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其仍须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基金财产,承担相应责任。某基金托管从业人士向记者透露,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资格注销而无法或不愿履行基金清算义务,导致基金无法正常清算退出,投资者可以依据基金合同成立专项机构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代为清算。
不过,这位业内人士也坦言,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投资者自发组织清算的情况极为罕见。清算过程中存在种种障碍,催生了所谓的“僵尸基金”。
产品清算长路漫漫
私募产品陷入清算僵局,背后的原因复杂多样。沪上某私募人士分析称,一是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导致信息不透明,投资者资金回收无门;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涉嫌刑事犯罪、资格被注销或公司破产等极端情况,使得清算工作陷入僵局;三是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底层资产缺乏流动性,变现难度大,进行现金分配时容易引发纠纷。
上述人士指出:“私募基金的文件和资料均掌握在管理人手中,一旦他们拒绝配合清算,投资者很难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如果管理人还涉嫌挪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更是难以接管,清算工作自然难以为继。”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私募基金清算期限设定强制性要求,加之底层项目退出难度和资产价值可能低于预期,清算过程可能变得复杂且漫长。
“如果基金合同中未对清算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即使清算流程启动,也可能因多种因素导致清算期限延长。”桑田称。
如何避免陷入清算困难的僵局,维护投资者权益?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产品设立之初就重视基金合同中的清算条款,预判可能的亏损或非正常退出情况。一旦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应迅速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组,尽可能变现可处置资产,合理分配清算费用和投资者收益。
“托而不管”几成行业常态
5月9日,瑞丰达资产,一家管理规模介于20亿元至50亿元的私募机构,被爆出疑似“跑路”。据悉,瑞丰达旗下的产品已陷入无法清算和赎回的困境,其影响波及众多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资管及自营部门等。
在这场风波中,一些托管机构的行为引起市场关注。包括券商和银行的部分托管机构,曾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上演了一场“降价大戏”,托管费率一度降至冰点,甚至出现了免费托管。
然而,这场看似对投资者有利的“慈善”行为,暗藏着长期的隐患。券商从业人士透露,这种短期的“抢客”策略,最终导致托管服务质量下降,形成一种托管人名义上承担职责,实际上疏于管理的怪圈,“托而不管”成为一种行业常态。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兵表示,托管人在清算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包括参与清算组工作、复核财产、资产变现、清算交割、信息披露,以及在管理人缺位时主动启动清算程序、联系投资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
在华南某券商托管部人士看来,私募机构注销后产品难以清算频频发生,基金产品托管人对此应负起责任。“但在现实情况下,部分托管人往往因为佣金较低、话语权有限,多持‘打工人’的心态,而非真正的监督者。”他说。
李文兵律师表示,现有的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对托管人的清算责任约定并不明确。因此,委托人要求托管人承担清算责任,主要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合同中未明确托管人的清算责任,他们便无须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