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监管,如果说还有第二任务,也是监管,第三任务还是监管。这一点不能含糊、不能动摇。”在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的眼里,通过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才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而没有“三公”的市场秩序,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上述表态十分明确地表明了,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监管。”东莞证券研究所策略部经理陈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刘士余对近期市场关注的“野蛮人”事件作了表态,十分严厉地表明了对待“野蛮人”、“妖精”、“害人精”、“资本大鳄”的监管态度,不惜“掉几根羽毛”也要与上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势力作斗争———言之凿凿,情之切切,令投资者为之一振。
事实上,对市场乱象始终保持刮骨疗毒、猛药去疴的决心和魄力,监管是这样讲的,也是这样被落实的。统计显示,2016年中国证监会全系统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较上一年增长21%,罚没款共计42.83亿元,较上一年增长288%,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较上一年增长81%,持续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这其中,内幕交易作为传统违法违规类型,立案案件达到63件,占比为21%,与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立案案件一同居于案发数量前三位。
“在金融市场上,金钱的诱惑是巨大的,天使和魔鬼就那么一念之差,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家和‘金融大鳄’只有半步之遥。”刘士余的这一描述,在不少内幕交易涉案人员上“一语成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计算分析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广为运用的今天,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机构做的违法违规、坑害中小投资者、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都是有记录的。“这些线索,无论历史的还是当下的,我们都会盯住不放,那些套路不管用了。”刘士余表示。
“平潭发展”案:立体化手段攻破复杂案情
在资本市场上,内幕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高层内幕交易目前仍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严重破坏市场公平、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证监会对此也始终严厉打击。
正如刘士余所言,这些行为往往是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制度的擦边球,在资本市场上巧取豪夺,却残忍地侵蚀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夏雪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的“平潭发展”股票案就是这样一起证监会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彰显执法效能的典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平潭发展多名高层利用内幕信息大量买入公司股票,交易金额高达3239.36万元,获利近500万元。
案件查处的结果则是涉案公司两名董事长助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投资部副总经理因内幕交易,于2016年4月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三”,罚没金额合计近2000万元。
“实施内幕交易的四名当事人均为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负责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实施的公司高层,全面掌握着公司的内幕信息。”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
记者了解到,由于本案涉及平潭发展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发布的多项利好信息,恰逢国家自贸区概念热炒期间,多项利好消息相互交织,案情异常复杂。
不仅如此,由于涉及上述利好消息的单位和人员众多,案发至调查时隔一年多,很多关键证据已经灭失,案件调查难度很大。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成立的专案调查组于某个周日夜晚在调查现场附近集结待命,周一上午突击进场,攻其不备,取得了很好效果,第一时间固化了关键证据。
在公司现场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及时分析获取的证据材料,现场审阅纸质材料达10000余页,电子数据超过102G,每天在调查现场工作至凌晨,进场一周累计加班285个小时,平均每人每天加班7小时。
据业内人士透露,调查组通过查清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固定了夏雪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证据;而通过软件工具比对分析,深挖串并,发现了石乃珊、刘峰、陈勇等其他三名公司高层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线索。此外,除使用常规手段开展案件调查外,调查组还与交易所等单位协同配合,积极借助交易所大数据手段,为案件顺利查破提供了数据支持和技术保障。
“处罚决定作出后,社会反响强烈,有效震慑了市场,警示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防内幕交易。”上述业内人士对此总结称。
林木治案:首次推定认定泄露内幕信息
2016年5月6日,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林木治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这是广东证监局首例对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据悉,林木治为广东潮商会常务副会长,鸿达兴业董事长周奕丰为会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木治与周奕丰存在联络接触,推荐其儿子林志勇买入“鸿达兴业”股票。
林志勇交易“鸿达兴业”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不过,该案件的查处过程却并不容易。有一种意见认为,林志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既不熟识,也没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过联络接触,推定认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并不齐备。
另一种意见则认定林木治、林志勇共同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在买入资金上无法证明是双方共同资金或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林木治,也无证据显示林木治参与股票买卖操作,因此无法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内幕交易的“合意”。
在此情况下,调查和审理人员通过深入学习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复研究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结合调查取得的证据,审理人员最后认定林木治为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林木治明示林志勇交易相关股票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本案的创新与突破之处在于,一是深入挖掘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严格、全面惩处违法行为;二是突破不能通过推定认定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认识误区,首次运用相关司法解释推定认定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业内人士表示,此案的成功处罚,将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发挥示范作用。
罗向阳案:从专项检查到稽查执法
证监会2016年7月份认定,时任新时代证券总经理助理的罗向阳利用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同其弟罗杨颖配合,2013年内幕交易“东方铁塔”、2014年内幕交易“黄河旋风”、2015年内幕交易“黄河旋风”。
值得注意的是,查处这一案件的线索最初并不来自稽查执法,而是源于专项检查。2015年,根据国务院“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的要求,证监会制定了专项检查方案,针对证券公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
在严格执行专项检查方案要求的规定动作过程中,专项检查组发现了罗向阳、罗杨颖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线索。据业内人士透露,发现违法线索后,专项检查随即转变为案件调查,进场调查后迅速取得重要突破,确定罗向阳是三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查实罗向阳、罗杨颖同涉案账户之间的控制关系,实现打击违法行为的稳、准、狠。
事实上,上述内幕交易案件也并不孤立。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拓宽线索来源、提升线索质量方面,证监会出台了改进和加强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处理工作的专门政策文件,着重优化线索发现和分析处理机制。
“以大数据筛查为突破,以创新工作机制为保障,进一步构建完善以交易所一线监控、举报系统、舆情监测系统为基础,以派出机构、日常监管部门、其他监管机构报送线索为补充的‘六位一体’线索渠道架构,开发内幕交易等辅助分析模型,证监会可以实现对重大、热点问题的综合深层次分析研判,线索分析处理的智能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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