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年报披露的监管要求
■ 新三板改革:“三板新风 携手向前”(六)
为督促挂牌公司做好年报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重点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挂牌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妥善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全国股转公司通知发布的模板及时编制年度报告,创新层公司还应执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关于年报的披露要求;二是为提高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开展财务规范性自查,对照自查表识别财务基础的薄弱环节,规范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定改进方案并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完成落实并报送主办券商;三是参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风险;四是规范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存在相关情况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更正情况、更正原因及影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五是执行新准则,挂牌公司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挂牌公司符合规定条件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应当遵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六是加强年报审计质量,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应审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相应临时公告。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同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