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在拟作为九三学社界别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报送的提案中建议,加强债转股政策的顶层设计,政府要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债转股方案,明确债转股规模、操作方式、转股行业和企业标准及各方职责。
提案指出,具体操作主要由银行根据目前的操作路径执行,即银行能与企业协商解决的,由两个市场主体自主解决;需要将银行贷款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先进行贷款出表,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协商债转股。同时,明确债转股扶持政策。
提案建议,要积极做好国家债转股试点工作。及时发布债转股工作动向,指导各省级分行积极准备、加强与总行沟通、衔接,了解总行债转股政策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争取进入总行试点。结合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煤炭、钢铁去产能重点企业和行业龙头型民营企业纳入各总行债转股企业名单目录。
地方债转股方面,提案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研究推动:一是按一定标准选择债转股试点企业。可在具备条件的央企和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的二、三级子公司中选取经营中有较大困难,但通过资产重组和转型发展仍有发展能力的企业,会同债转股相关参与主体研究可行性,制定系统性的企业重组改革方案,报试点省政府通过后实施推进。
二是确定股权承接主体。近年来,部分省成立了地方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其批量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和处置企业不良资产的职能,在其接收的不良贷款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债转股;也可调整现有各类政府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增量资金,设立省级企业债务重组基金,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符合条件的进行债转股。
三是重组转股企业。重组中,无论是第三方机构购入股权还是引入战略投资者,都必然涉及企业股权结构调整、管理层变动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企业经营机制重塑等重大改革事项。各级政府(政府专家工作小组)应建立居外指导、协调机制,保障重组转股企业按照既定的企业债转股方案有序推进。
此外,提案指出,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企业实际减值补偿、股权承接主体资金补充等问题,建议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一是结合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整,给予企业实际减值补偿。二是建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补充机制。可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规模,在地方专项债券发行、企业资本金注入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三是制定完善的退出机制。由相关操作主体,会同企业所在地政府研究企业股权退出机制,确保股权承接主体顺利实现股权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