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
《指引》共19条,6张附表,主要内容包括:一、报送内容。《指引》明确采取分类报送的方式,规定了日常备案、定期报送、重大事件报告的内容,并要求一次性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机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以及运营机构业务操作细则、自律管理规则等。二、报送方式。《指引》明确采用电子报送和书面报送两种方式。日常备案信息、定期报送信息、运营基本信息通过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报送,重大事件立即以书面等形式报告,其他事项以书面等方式报送。三、报送要求。《指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信息并建立信息报送管理制度,证监会派出机构将运营机构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测评估范围。四、监督管理。《指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运营机构报送信息,查看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问题的应提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运营机构处理,并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是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重要的监管工具箱。在《指引》施行前,证监会将抓紧落实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测试工作,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并适时启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的试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