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中,资产重组、资产注入、收购资产等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处置决定,往往受投资者追捧并被解读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资者喜欢打听此类消息,认为依靠这些所谓“内幕消息”炒股就可获得巨额收益。但是,不管最终是否盈利,内幕交易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案 例
周某为某学院教授,是张某本科时的老师,在张某上学时二人就相识,待张某毕业后二人也交往密切,曾合作炒股或探讨选股,有资金往来。
2014年4月至6月,张某为JQ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参与到JQ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筹划当中。随后,张某在公司股票停牌前,内幕交易JQ公司股票。
在上述行为期间,周某与张某频繁进行通讯联系,从张某处得知JQ公司有即将进行重组的预期。据此,周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账户买入JQ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12日至10月8日期间卖出,获利1264余万元。
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内幕交易作出一审有罪判决。8月,证监会认定周某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没收周某违法所得1264余万元,处以一倍罚款。
提 示
尊师重道有方法,勿以“内幕”报师恩。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居间服务得到重组双方相关人员认可和证实,且事实上直接促成双方接洽,对重组推进发挥关键作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张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相关消息的周某据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规定,难逃法律的制裁。
投资者可从本案中了解到,不要轻易相信有关人员所谓的“内幕信息”,更不要主动向有关人员打听此类消息。同时,需注意的是与此案类似的对公司股票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是不能提前泄露的,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打听此类信息,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最终是否盈利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专家提醒投资者,要特别注意“内幕消息”中蕴含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不要简单地“听消息”“听故事”就买入所谓资产重组的股票,更不能千方百计打听“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应坚持价值投资,树立正确投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