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15日发布《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项自律规则修改决定的通知》称,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表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关于配售对象等方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承销商应当和发行人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承诺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资者单独设定配售比例的,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承诺相同限售期的投资者。”
关于发行人信息披露等规定,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及最终获配结果只需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