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应最大程度降低投服中心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成本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投服中心日前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明确了该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活动的相关规范。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段厚省8月3日表示,《业务规则》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架构正式搭建完成。
段厚省介绍,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最早出现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包括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样态,之后沿袭至今,分别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54条中。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笼统抽象,以及代表人诉讼在实践操作上所具有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导致这一制度适用极少,几乎处于休眠状态。但是,从我国这些年证券市场发生的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来看,又亟需激活这一制度,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在此背景下,《证券法》第95条就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做了专门规定,其在第三款又创新性的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以特别代表人身份提起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的资格。但是《证券法》上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概括,需要有更为具体的规则与机制与之配套,才能使这一创新制度走入实践,实现立法目的。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司法解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相关规范要求的呼应。为履行前述立法所赋予的职责,并回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投服中心经过充分论证,出台了专门的业务规则,为证券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体系建构添上最后一块脊瓦,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架构正式搭建完成。
段厚省表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所涉及的受害者往往数量众多,如果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成本巨大,耗时亦久,受害者要真正接近正义,殊为不易。即使依普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展开程序,法院要直接和众多原告打交道,在程序的推进上也因当事人意志多样和利益复杂而倍增其艰难。但是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大量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将由投服中心这样一种既具有证券交易知识上的专业性又具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公益性的机构来承担,法院审理时的程序复杂性和受害者的诉讼成本将会显著降低,诉讼效率将获得显著提高,从而扫除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所面临的种种障碍,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实现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铺平道路。
段厚省强调,需要指出的是,投服中心是证券投资领域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所以有关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所有制度和规则,都应当在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的下展开。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应当最大程度地降低投服中心参加诉讼所付出的成本,最大可能地减少投服中心提起诉讼所遭遇的障碍,最大可能地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例如在诉讼费用上要能免则免,在案件的地域管辖上要最大可能地便利投服中心参加诉讼,在级别管辖上要最大可能地使案件在更为专业和审判能力更强的法院进行审理,在事实调查方面要最大可能地降低投服中心的证明负担和增加投服中心调查取证的能力,在程序权限上要赋予投服中心更大的决策自由,等等。因此,未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台的诉讼规程以及投服中心自身的业务规则等,都还有着进一步探讨和改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