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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资源税法:资源税迎来六大变化

贺觉渊证券时报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正式实施。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服务?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资源税法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讲堂”再次开讲,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详细解读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刘宜指出,通过制定税法,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制度,有利于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资源税立法完成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五大资源环境类税种已全部完成立法,标志着税收法定取得重大进展。

  资源税法展现“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刘宜表示,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一拓展”是拓展了征税范围。刘宜介绍,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

  “两规范”是规范细化了税目和减免税管理。刘宜指出,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

  减免税管理方面,刘宜表示,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

  “三明确”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据资源税法内容,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刘宜表示,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对于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刘宜指出,目前,资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

  对于资源税法明确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刘宜表示,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

  纳税人可享受三类减免税政策

  对于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刘宜介绍,根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不同,减免税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对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作出了规定。如鼓励油气开采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以及鼓励资源充分开采减征资源税有关政策。

  第二类是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按照上述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资源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四项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等。

  第三类是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资源税又属于地方税,为便于相机抉择,税法授权地方可以决定出台若干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给予减免税等两项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税务部门简并了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表,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按月申报纳税,增加按季申报纳税,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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