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披露年报 上交所对28家债券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因未按时披露年报,7月16日,上交所公布了对28家债券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其中公司债券发行人26家,企业债券发行人2家。
根据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据了解,上交所2020年公司债券年报披露率达97.95%,绝大部分发行人均能及时、合规披露年度报告。此次处罚的28家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时合规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且大多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记者获悉,对未按期披露年报的发行人,上交所前期已采取监管关注、监管警示等多项自律监管措施予以督促。但上述28家相关债券发行人经督促仍未合规披露且情节较为恶劣,为进一步体现“零容忍、强监管”的监管态度,上交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报告是债券投资人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按时披露年报是《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规定的重要义务,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在本次纪律处分过程中,部分发行人以子公司尚未完成审计工作导致发行人无法按时完成合并工作、发行人因流动性困难导致未聘任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构工作量较大审计进展缓慢、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推进资产重组、发行人已公告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风险等事由提出抗辩。对此,上交所认为,前述抗辩理由均不构成正当事由,不能豁免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的义务。
此外,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上交所还根据发行人的违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发行人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发行人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交所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对违规行为的控制力、未勤勉尽责程度,对已经查实的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的通报批评措施。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是资本市场必须坚持的方针,是落实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指引,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自身质量、不断优化市场生态的重要遵循。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应当充分重视债券的证券属性,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自觉加强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夯实债券市场诚信基础。上交所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仍有部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正在查证和处理,上交所将在逐一核查情况后尽快提请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