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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拟将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门槛由300万元下调至50万元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上交所12月24日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以沪伦通为起步的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即将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为稳妥做好各项业务准备,保证业务顺利推出,上交所依据《监管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并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配套业务规则对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开放融资功能后的上市预审核安排、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持续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凭证个别条款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适用范围从伦交所主板市场扩展到包括伦交所在内的境外市场,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由伦交所上市公司扩展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也相应修订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即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相应调整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中国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人市值要求、上市份额下限及上市市值下限的要求保持不变。

  同时,因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在保留境外发行人可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模式的基础上,允许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也相应增加了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预审核程序和期限、发行承销、定价机制、跨境转换开始时间等条款,并同步修订上市预审核业务、跨境转换业务以及做市业务三个配套指引。

  上市机制方面,优化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后的新增份额登记及上市流程,缩短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周期。交易机制方面,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的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上市首日使用(适用)主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规定。跨境转换机制方面,对中国存托凭证不设限制兑回期,自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之日起即可进行中国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跨境转换。

  持续监管要求方面,本次《暂行办法》修订对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做了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在定期报告方面,允许境外发行人使用外币编制定期报告。

  二是在临时报告方面,允许定价公允的关联交易仅在年报或半年报中汇总披露;明确境外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免于披露;对于除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明确发行人在已列明情形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判断是否构成应披露的信息。

  三是对涉密信息的处理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可以豁免披露。

  四是区分应当申请停牌和可以申请停牌的情况,对停复牌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五是在董监高履职方面,对董监高确认意见、声明或承诺的表述进行适当调整的条件由“不改变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修改为“符合《证券法》的前提下”,更为明确和具体,方便市场主体理解和实践;同时,考虑对等原则,不要求境外发行人提交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六是退市方面,明确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条件、境外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应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本所审核程序和期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了调整,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由不低于3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50万,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变。

  多年来,上交所不懈探索和优化境内外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沪伦通开通以来,先后已有华泰证券、中国太保、长江电力和国投电力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累计融资58.4亿美元,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中国存托凭证业务推进过程中,上交所广泛接洽国际公司,并与境内外各类市场机构就推进部分重点潜在发行人的发行上市事宜进行深入交流,积累了有效经验。后续,上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一如既往地推进国际化战略,持续深化完善跨境合作和互联互通机制,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更高效地服务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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