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几百万“打水漂”怎么办?法院白皮书指引来了
中证网讯(记者 刘英杰)3月14日,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金融理财市场秩序,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聚焦大众理财投资和财富管理领域热点问题,梳理介绍多起金融理财纠纷典型案例。总结提炼金融理财纠纷审判态势,探究大众金融理财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治理建议,号召各金融机构、消费者、行业协会、监管及司法部门共同打造稳定有序、各方共赢的金融市场生态环境。
2020年至2023年,西城法院共受理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案件310件,涉案标的额达15.18亿余元。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涉金融理财类纠纷主要呈现纠纷类型多样化、涉诉主体众多、争议问题相对集中等特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都有涉诉,产品类型包含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股票、私募基金、贵金属、期货、外币等。她表示,“随着新型理财产品不断涌现,产品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产品销售推介和投资管理阶段争议频发。争议问题主要聚焦在尽职调查义务、如实宣传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的审查,以及管理人/受托人的责任边界等问题上。”毕菲强调,面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权属争议,如何处理好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金融街人民法庭重点从抓牢审判管理指标、提升司法质效,抓强专业能力建设、树立裁判规则,抓实能动司法理念、促进金融治理三方面积极推动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源头化解,规范机构展业经营,彰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以及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司法导向。”毕菲介绍,2023年,金融街人民法庭在涉金融理财类纠纷收案量相较2020年提升40%的基础上,平均审理周期缩短12%,案件结收比提升53%。不断健全精审团队配置,设立8个精审团队,对新型、疑难、复杂金融案件加强专业化审理,培育典型示范案例,发出综合治理司法建议,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
通报会上,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通报了典型案例。“理财产品宣传应如实,夸大其辞要担责”明确了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证券产品主要增信措施不属实,管理人违反尽调义务须赔偿”阐述了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售前应当认真、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法律空白并非‘真空地带’,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亦可参照适用”提示了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亦为管理人履职标准。“劣后级中小投资者对信托无控制权,差额补足义务应免除”体现了在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随后,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刘茜倩发布法院倡议,号召消费者树立科学理念,正确理解“买者自负”原则,打破固有的保本保收益认知,充分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谨慎投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审慎推介产品,充分提示风险,勤勉尽责管理,健全事后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效能,以行业自律规则落实金融惠民政策,做好沟通协调和教育引导工作,推动协同治理。监管与司法部门强化协同,建立通报交流机制,共享前沿数据,防范风险隐患,完善府院联动。
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表示,在资管行业打破刚兑的背景下,金融理财市场正逐步完成全面净值化转型,希望发布的典型案例对各方有所启发,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性投资意识,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更好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持续优化投资理财环境,促进金融业良法善治、行稳致远。
(后附案例通报)
案例一:“理财产品宣传应如实,夸大其辞要担责”
某银行与某基金公司约定,由银行向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推介渠道。为此,银行举行了推介会,会上提供给投资者的《募集说明书》中有项目预计回报率4-5倍等内容。经推介,包括某商贸公司在内的49名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投资案涉私募基金,商贸公司投资两千余万元。后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陷入困境,亏损严重,基金至今没有清算。
于是,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利息损失及律师费。银行主张,其为完成基金推介工作进行的非公开路演活动中,活动主讲人及产品介绍资料均来源于基金公司,银行仅为推介及资金代理收付机构,无需承担销售机构所负适当性义务,不承担私募基金项下任何赔偿责任。
审理中发现,案涉基金的《投资人声明书》及后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确认函》虽对该基金产品相关的市场、政策、流动性、管理等各类风险进行了提示,落款处有投资者签章确认,但均无落款日期。投资者据此主张上述风险提示文件系签订认购合同后在银行主导下补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
案例二:“证券产品主要增信措施不属实,管理人违反尽调义务须赔偿”
某租赁公司与某石化公司约定,石化公司将其所有的资产转让给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出租给石化公司使用,石化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石化公司承诺支付租金的主要来源为其向某石油公司供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以该应收账款向租赁公司提供了权利质押。
随后,租赁公司将其享有的对石化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及担保权益整体转让给某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融资,向租赁公司支付转让款。但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证券公司没有依法依规开展尽调,主要包括:没有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编号与资金监管协议中记载的合同编号进行核对;对用以监管石油公司付款的重要协议没有以面签方式签订,导致错过了向石油公司验证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机会;没有在企业正常经营场所对石油公司人员进行核查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也没有核实受访谈人员身份、姓名和职务。
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亏损后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
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此外,证券公司存在没有核对合同编号、实地走访、核实受访人员身份等违反基础性尽职调查义务的情况。证券公司没有对基础资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该行为与投资者的亏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判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赔偿全部本金400万元及收益损失。
案例三:“法律空白并非‘真空地带’,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亦可参照适用”
某房地产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通过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某证券公司发行案涉债券,承诺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某资产公司购买了案涉债券。房地产公司支付部分债券利息后发生违约,没有按期偿还债券本金及剩余利息,债券持有人发生亏损。
资产公司以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损失主张赔偿,强调证券公司:一、没有督促房地产公司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偿还案涉债券的资金;二、没有及时出具临时受托事务管理报告,后续出具的报告中也没有提出拟采取的措施;三、在债券无法兑付前没有追加担保措施,无法兑付后没有通知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四、没有采取保全措施,也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发起诉讼。资产公司基于以上理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5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资产公司虽提出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勤勉义务等多项理由,但经逐项审查证券公司已按监管规定要求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证券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判决驳回资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劣后级中小投资者对信托无控制权,差额补足义务应免除”
中小投资者李某作为劣后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某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同》,投资设立了结构化信托产品。优先和劣后级委托人认购金额比例为1:4,信托资金将用于对某集团进行增资。劣后级委托人承诺,当标的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低于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时,为保证优先级委托人利益,李某等劣后级委托人应向信托专户追加保证金;如没有按时足额追加,应当支付违约金。
李某投资230万元认购案涉信托份额。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价陆续下跌,低至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以下。于是信托公司发送保证金追加通知,要求李某追加保证金773万余元。李某予以拒绝,信托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在于:《信托合同》约定由优先级委托人发出指令,决定信托计划投资的二级市场股票如何变现、信托计划存续及终止时间等,劣后级委托人不享有对信托资金的控制权。劣后级委托人与信托计划投向标的公司并无关联,不存在为企业融资的需求及动因。在这种交易结构中,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的目的是共同投资,并非通过杠杆从优先级委托人处融资,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融资关系。投资产品的设计和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当符合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不应过分加重中小投资者的负担。当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差距较大时,要求中小投资者承担全额补足义务,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将导致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远超其投资本金,造成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