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管理办法:省属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不超3个
中证网讯(记者 张鹏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要求省属企业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主业一般不超过3个,单个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不低于30%。
《办法》明确,省属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拟培育主业。主责是指省属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主业是指省属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拟培育主业是指省属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
《办法》要求,省属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发展战略,助力推动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有龙头企业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数量上,主业一般不超过3个,申请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80%;单个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30%。
《办法》规定,省属企业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省属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