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5月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此外,(单个投资者额度)“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细则》规定“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