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注册制’能否在二审稿中写上,怎样写,这个我没有把握,但是我认为市场不必把注册制看得那么可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9日指出,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确实对注册制有过一些较明确的表述,但2015年出现了股市异常波动,注册制的实施推迟了。
吴晓灵介绍,全国人大对进行注册制试点的授权是两年,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做中期报告,现在还没有做中期报告。
发行和退市制度有望完善
吴晓灵介绍,《证券法》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要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二是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留下制度空间,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三是要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增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和行政救济渠道也会增加;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资本市场最核心的是信息的真实、全面的披露,对于虚假信息、价格操纵、内幕交易这些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提高打击的力度,还要增加监管当局侦查的手段,有利于严肃市场纪律。“这四个方面肯定会有比较多的一些进步和更好的一些表述。”吴晓灵表示。
“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的标准,提高处罚力度,是共识。”吴晓灵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有很多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涉及到《刑法》,《刑法》的处理并不是《证券法》本身能够规定的,因而也在做同步修订相应刑法条款的准备。
注册制和杠杆收购需进一步研究
吴晓灵认为,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注册制、杠杆收购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吴晓灵指出,不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都是要让所有的上市公司真实、全面披露信息,中介机构要对信息的真实、全面负责任。在此基础上,到底是由监管当局来控制发行节奏,还是把发行价格和节奏交给市场去做,这个是核准制和注册制唯一的差别。
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出现的一些乱象,吴晓灵认为,拓展“证券”定义的范围,把集合投资计划列入“证券”,更加具有迫切性。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时候,这是最大的缺陷,没有把‘证券’的范围拓展到集合投资计划中去。我们看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场外杠杆配资,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宝能系用9个资管计划嵌套,来进行股权收购,都反映了我们在资管市场上的分裂、分割、标准不一所带来的危害。”吴晓灵表示,因而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如果大家对于资管市场的统一标准有了共识,如果能够在统一法律关系上前进一步的话,“证券”的范围在《证券法》中应该拓展。如果“证券”的范围能够拓展,功能监管的理念也应该在《证券法》中给予更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