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亟需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完善。
朱苏荣认为,自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金融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和化解金融风险等多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主要内容较人民银行法实施和修订之初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亟需对现行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完善。
朱苏荣建议,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建议将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的领导下,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各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与作用。
朱苏荣提出,为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履职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建议结合履职实际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在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与地位。明确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测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框架。
朱苏荣建议,纳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具有牵头引领、统筹协调作用,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长期实践中,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实施以及相关规则运用经验等都表明,人民银行是最适合的职责承担人,从监管主体范围的全面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需要看,将金融消费权益职能明确纳入人民银行法,均更有利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控制。建议在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人民银行职责”中载明“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金融监督管理”一章中加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检查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