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
返回首页

东北证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保荐收入被“没一罚三”、五名保代被警告

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赵中昊)东北证券(000686.SZ)5月14日公告,公司于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项目的五名保代被证监会警告并处以罚款,项目保荐业务收入被没收并被处以三倍罚款。

  具体来看,经查明,东北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证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

  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