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因2015年1月23日发布十送二十高送转预案误导性陈述、原股东超比例减持情况未依法披露、原股东从事短线交易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决定。
处罚公告发布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律师率先代理数十位股民向南京中院起诉索赔,2016年3月部分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和解赔偿协议,顺利获赔121万元。此后,海润光伏对其余案件提出管辖异议,南京中院、江苏高院先后驳回其管辖异议,南京中院陆续安排开庭后,于9月29日首次作出一审判决,预计后续案件也将分批判决。
9月29日,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悉,厉健律师在9月29日收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股民陈先生诉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判决赔偿金额79852.14元,约占起诉金额的80%。
最新判决显示,股民陈先生在2015年1月23日至2月13日期间,分批买入海润光伏股票50300股,同时卖出20000股,并在2月14日后陆续卖出其余股票,陈先生起诉索赔金额为100229.37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法院一审判决海润光伏十日内赔偿陈先生损失79852.14元。
厉律师表示,南京中院一审胜诉判决极大的鼓舞了股民依法维权之信心,虽然海润光伏十有八九会上诉,但二审改判可能性极小,提醒尚未起诉的股民及时参与,切勿错过索赔机会。
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7月,全国共有519位股民起诉海润光伏,索赔金额约1.23亿元,其中107件已和解撤诉。
“海润光伏当时股东人数12.7万人,目前绝大部分股民仍在观望、尚未起诉。现在一审判决胜诉,预计索赔人数和金额将进一步扩大。我们正在继续征集股民索赔,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及时参与,切勿错过索赔机会。”厉健律师提示,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并在2015年2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特别提醒,如果在2015年3月5日后继续持有股票,即便当前账户有盈余,也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基准价7.81元/股的差额损失。
厉健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2015年3月底)供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