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王小伟)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吴立骏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海润光伏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数百位股民集体索赔的诉讼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于2015年12月22日开庭后,终于在近日接到其中的20位股民的法院判决文书,20位股民的投资损失全额获得赔偿,获赔金额数百万元。这一诉讼的圆满成功是源于国务院保护中小股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证监会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力度,法院严格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等各个方面合力的结果。
海润光伏公司在一审法庭辩称,原告股民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理由如下;1、海润光伏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告的公告不构成误导股民。2、不存在虚假陈述,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虚假陈述理由不成立。3、股民投资股票造成的损失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与海润光伏公司披露公告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4、海润光伏公司股票所属板块在2015年1月23日至3月5日的走势与上证指数的走势基本一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与海润光伏公司发布的公告无关,是正常的市场系统风险所致。吴立骏律师介绍,前述4点海润光伏要求驳回原告股民的理由法庭都没有采纳和接受。我方为股民计算的索赔金额和事实与理由,法院基本上予以了采纳和支持。
目前符合索赔条件的前海润光伏的股民仍旧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法院认定的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持有,截止到2015年3月5日之后无论是卖出或是继续持有,皆可对前述时间段内的全部损失要求索赔。本案受理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诉讼的法定时效截止日为201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