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应力争按规定在4月30日前披露
刘慧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刘慧)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了四项内容:一是坚持保证质量与应披尽披原则,力争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二是区分不同情况,对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披露年度报告,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三是实事求是,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受疫情影响延迟披露、审计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进行相关处理;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对滥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中借机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责,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和指导证券交易场所、有关派出机构等做好落实工作,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提供政策支持,服务企业规范发展,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