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类型纾困基金逐步到位,许多上市公司相继发布解除质押公告,全市场的股权质押风险进入了相对可控的状态。但是必须指出,这类基金在配套机制的设计上,从设立到投资,直至最终的退出都应当坚持以市场原则进行运作。监管部门也应当从这个原则入手,对相关基金也应依法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退出各环节的监管。
首先,此类基金应当遵循一般权益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依法市场化设立、阳光运作。一旦备案,监管部门对于该基金从设立到运作各环节都有明确的相关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无论是接受投资的上市企业还是参与基金设立的投资方,遵循法定程序,以公开、透明的程序设立基金,更好地明晰各方合法权益,通过基金合同中的各种约定条款可以使得这些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在基金投资标的选择上也要坚持市场化原则。笔者认为,基金既然依据市场化原则设立,也应当依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本轮纾困行动当中起主导作用的纾困基金中,尽管许多由地方政府引导各类国资背景主体发起设立。但其运作和管理也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在投资标的,也就是纾困对象的选择方面,应由有牌照和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自主决策。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其投资平台注入资金,以财务投资人(通常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的角色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另一方面可以为基金本身进行增信以吸引其他各方的资金支持,不进行过多干预,不缺位也不越位。
再次,必须尽快强化金融市场的法制基础。市场运作无一处细节不是有着充分、详尽、统一的法律规制基础,其法制精神的统一贯彻令市场所有参与者、监管者都能实现真正的责权利统一,既没有责任缺位,也没有过度承担义务的责任越位。具体从纾困基金运作而言,需要对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基金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完善,以有利于依法对纾困基金进行有效监管,以此实现对包括政府、国企、银行等基金发起人、合伙人与接受投资的上市企业等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的明晰与保护。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依法防止纾困基金演化为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的金融平台。
最后,监管当局应该针对一些利用纾困基金在金融市场上肆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市场上有些上市企业的大股东此前利用股票质押的方式套取大量资金,变相抽空上市公司资产,放大其他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投资风险。有的甚至通过内部人控制或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手段操纵价格和市场交易,之后因为市场风险而出现资金链断裂危机。在本轮纾困基金救助行动当中,不排除有此类市场主体希望利用救助资金为自己解套,甚至可能在解套之后故技重施,利用所获得的救助资金在二级市场上继续进行违规炒作。对于此类市场参与者,监管部门应在上述全流程穿透监管基础上,对于相关行为严格防范并严厉打击。对于相关企业和经营当事人,应考虑由监管部门建立负面清单,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本文更多内容详见12月8日中国证券报前沿视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