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0月16日国务院密集批复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等8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后,中国政府网11月6日再次公布国务院就上海、广东、海南3省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至此,覆盖我国全部11个沿海省(区、市)的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已悉数出台。
对于国家提速布局海洋“蓝色经济”发展战略,外界公认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各地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继而为海洋经济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同时为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带来利好。
自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今年3月3日《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正式获批以来,短短一年之内,一张由宏观到微观、从中央到地方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网已在全国铺开。
所谓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诸多活动的总和。在我国经济迈入高速发展阶段的早期,海洋经济一直被视为经济发展的次要载体而被置于陆地各类产业发展之后,海洋产业发展类型也主要以海洋渔业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进步,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已将海洋经济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并同时赋予其带动新一轮经济增长的重要使命。
早在海洋开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前,我国部分发达沿海省份就已自行加大了对海洋开发利用的侧重,海洋开发类型也逐步向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船舶工业、海洋油气开发以及滨海旅游等范畴扩展。近两年,国家也针对一些拥有较大海洋经济发展规模的省份,出台了诸如蓝色经济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内容的政策支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陆续获批为全国海洋经济试点省份。
在各类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实施下,坐拥1.8万公里海岸线的沿海11个省(区、市)的海洋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统计显示,2011年全年,我国海洋经济总值达到4.5万亿元,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7万亿元。这就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规模仍有超过50%的增长空间。可以说,海洋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海洋经济产业类型向规模化、多样化发展,各省(区、市)提出针对本地的规划方向及政策内容也难免重复,由此带来产业同质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显现。各界由此产生了对海洋产业可能重蹈陆地传统产业重复建设、大而不强覆辙的担忧。因此,针对海洋开发利用,形成全局开发战略兼顾地方实际情况的总体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3月份正式获批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是对我国管辖海域未来10年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做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同时,已经全部获批的11个沿海省(区、市)的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正是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具体落实。11个地方海洋功能区划除对全国海洋开发利用及保护目标任务进行拆解实施外,也对各沿海开发省(区、市)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记者看来,我国海洋经济要规范、有序发展,海洋开发须严把高效、生态关,同时以此为前提,为我国经济战略转型提供新生动力。
所谓高效,意在规划先行,陆海统筹,善用科技手段,集约、合理配置海洋资源。用好海洋资源,东部沿海省份首先应以避免同质化为前提,制定各自海洋开发规划,以求错位、并肩发展;其次,配合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以及东部转型发展要求,陆地、海洋必须做到统筹规划,形成由内陆向海洋的产业链衔接发展模式;第三,善用各类科技保障开发手段,按部就班开发利用海洋渔业、油气、旅游等资源,避免重复传统陆域开发中出现的粗放、低端开发利用现象。
所谓生态,即指严格按照规划内容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禁止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海洋生态破坏和污染。必须注意,在我国经济社会取得高速发展的过程里,始终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在经济发展的触角伸向海洋的前期,必须时刻以生态保护为前提进行开发利用。
确保生态保护原则在实际开发利用中得以贯彻,还需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统筹考虑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海,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防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二是国家与地方应加强结合立体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强化海域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加大处罚,确保“污染必究”;三是减少海岸和近岸海域开发密度和强度,充实可供开发的海岸线和近岸海域后备资源,以此减少并改善当前部分海域污染严重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