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尹力杜燕)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1月23日召开。市长王安顺向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时重点详述建设法治政府问题。他表示,北京要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控制行政成本,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提请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建设法治政府被前所未有地重点详述。篇幅之长、内容之详,史无前例。
王安顺认为,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好、发展好、管理好北京这座超大型城市的重要保障。北京要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奠定坚实基础。
政府勇于自我革命
王安顺说:“政府要勇于自我革命,把该放的放到位,把该给的给到位,把该管的管到位,给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留出空间、搭好舞台。”
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今年,将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精简200项以上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许可类审批事项,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市级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实现审批规范化和集中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先照后证”,落实多部门联办机制,为企业准入提供更多便利。全面推广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推动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各层级、各部门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规范政府职权目录,推动政府事权规范化,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公开化。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全面推动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执行市级审批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健全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把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更多运用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方式,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王安顺说,北京应当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地方立法,明确事项范围、程序和责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完善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际情况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做好立法与普法
王安顺要求,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完善法规起草和规章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积极推进急救医疗服务、旅游等领域立法,加强民生改善、城市安全运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规章清理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责任制。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引导全体市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王安顺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横向有分工、纵向有层级,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传导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深入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综合执法与行政管理、专业执法的协调与惩戒联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针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和究责问责。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启动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对投诉举报案件的督查督办和监督考核。
制约监督行政权力
王安顺表示,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强化政府内部流程控制,健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审计工作,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坚定不移反腐倡廉
关于持之以恒转变作风,王安顺说,北京市要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强化党性修养和规矩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全面落实各项整改任务,切实兑现承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控制行政成本,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