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借鉴“安全港”规则防范利用库存股制度操纵市场
徐昭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徐昭) 证监会日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就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专家处了解到,在推动建立库存股制度上,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相关操作制度和监管制度值得借鉴。尤其是在防范库存股制度沦为市场操纵工具方面,境外已建立库存股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直在不遗余力地健全库存股监管制度,确保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机会平等。
其中,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计“安全港”规则以防止股票回购及再出售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的国家。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防止市场操纵的监管制度设计上,均体现出向美国“安全港”规则靠拢的趋势。
具体来看,美国证监会于1982年颁布第10b-18规则,即回购股份的“安全港”规则,规定只要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公司就可以实施回购,且不会被认为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反市场操纵条款,但需要进行事后披露;一旦超过规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则会被视为操纵股价,并面临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所以,“安全港”规则本质上是对正常股票回购与市场操纵行为的界限划分,具体包括:回购方式上,为避免公司委托多家证券商进行股份回购,制造交易活跃的表象,回购交易如果由发行人主动提出,则只能通过一个经纪商或者交易商进行;回购价格上,不得超过当前最高独立买价及本交易日内最高独立买价之间的高者;回购时间上,不能在交易日开盘和收盘的半小时内进行(发行规摸较大的公司可以放宽到收盘前10分钟);回购数量上,每日回购数量不超过该股票过去四周日均交易量的25%,由公司关联人购买的公司股份视为公司本身回购的股份,购买数量合并计算,共同受到每日最高回购数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