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锐评】张岸元:债转股新规目标明确 去杠杆重点或有调整
近期市场关于去杠杆是否应坚持存在分歧。五部委近日发布的《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简称《通知》)表明,去杠杆政策基调没有变化,而去杠杆的策略重点或有所调整。由此前主要通过货币政策紧缩,控制债务增量,逐步转向通过债转股,压缩债务存量。
《通知》明确鼓励险资、私募、资管产品、商业银行、外资五种机构独立或联合设立实施机构进行市场化债转股,扩大允许从事债转股资金的范围,鼓励资金联合持股。《通知》是继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之后的又一项重要政策,结合此前监管部门监管规则的调整,有望降低实体企业杠杆率,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
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通常期限较长,一般在三年以上,设置实施机构门槛也较高,要求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资金从期限和体量来看比较匹配,然而实际操作上却存在资本金或者比例限制。
商业银行债转股持股对资本金要求较高,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在两年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之后的风险权重为1250%。保险资金对股权类资产投资同样存在比例限制,债转股股权纳入权益类资产考核。原保监会要求,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10月25日,银保监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通知》明确鼓励私募、资管产品以及外资参与债转股,拓宽资金范围的同时,将多样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分散单个项目风险,投资比例如果低于并表要求甚至可以出表,无需突破银行及保险等机构并表主体的资本金及投资比例限制。
纳入多主体共同设立实施主体突破并表限制的同时,也有利于引入更多专业机构参与项目事后管理以及业务整合。资产一旦形成无法自行消灭,从公司治理角度上说,即使债转股成功,如果不能改善企业运营,亏损难以扭转将持续蚕食净资产,导致杠杆率回升,这要求引入更加勤勉的专业化主动管理能力。
在传统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拥有丰富的资产盘活,业务整合经验的基础上,银行及保险的资金体量及期限匹配,私募、资管产品以及外资对于股权投资事后管理以及退出等拥有丰富人力及业务资源,纳入五大机构参与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将更有利推动降低实体企业杠杆率,提高实体企业运营效率。
另外,纳入外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可以迅速降低全社会杠杆率,外资并不在现有政府、企业及居民部门当中,纳入外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不仅可以引入资金,引入专业管理经验,更将有力推动杠杆率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