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降低投服中心参加代表人诉讼成本
投服中心日前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明确该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活动的相关规范。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段厚省表示,《业务规则》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架构搭建完成。
段厚省介绍,证券法第95条就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做了专门规定,在第三款又创新性地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以特别代表人身份提起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的资格。但是证券法的规定比较笼统,需有更为具体的规则与机制与之配套,才能使这一创新制度走入实践。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司法解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相关规范要求的呼应。为履行前述立法所赋予的职责,回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投服中心经过充分论证,出台了专门业务规则。
段厚省表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所涉及的受害者往往数量众多,如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成本巨大,耗时亦久,受害者要真正接近正义,殊为不易。即使依普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展开程序,法院要直接与众多原告打交道,在程序推进上也因当事人意志多样和利益复杂而倍增艰难。但是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大量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将由投服中心这样一种既具有证券交易知识上的专业性又具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公益性的机构承担。法院审理时的程序复杂性和受害者的诉讼成本会显著降低,诉讼效率将获得显著提高,从而扫除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所面临的种种障碍。
段厚省强调,投服中心是证券投资领域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所以有关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所有制度和规则,都应当在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的下展开。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应当最大程度地降低投服中心参加诉讼所付出的成本,最大可能地减少投服中心提起诉讼所遭遇的障碍,最大可能地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例如,在诉讼费用上要能免则免,在案件的地域管辖上要最大可能地便利投服中心参加诉讼,在级别管辖上要最大可能地使案件在更为专业和审判能力更强的法院进行审理,在事实调查方面要最大可能地降低投服中心的证明负担和增加投服中心调查取证的能力,在程序权限上要赋予投服中心更大的决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