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中证网讯(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2月26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为促进国内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
《管理办法》明确,本专项重点支持包括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管理办法》指出,对盘活存量资产、使用回收资金支持新增投资等已取得实质进展的项目,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相应给予投资支持:一是盘活存量资产取得实质进展,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开始推进前期工作。对此阶段项目,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其中,采用 REITs 方式盘活的,应已由国家发改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采用PPP方式盘活的,应已与社会资本方签约。二是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建设。对此阶段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缺口、示范意义等,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管理办法》明确,除项目前期工作费外,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且东、中、西和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费总额的30%、40%、50%、50%;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采用资本金方式用于新项目的资金数额为基数,东、中、西和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30%、40%、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