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28家债券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朱琳娜)近日,上交所针对28家债券发行人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下称《挂牌转让规则》)等的规定,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应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此次被处罚的28家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时合规披露2020年度报告,且大多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据了解,纪律处分过程中,部分发行人以子公司尚未完成审计工作导致发行人无法按时完成合并工作、发行人因流动性困难导致未聘任审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工作量较大审计进展缓慢、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推进资产重组、发行人已公告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风险等事由提出抗辩。但上交所认为,前述抗辩理由均不构成正当事由,不能豁免发行人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义务。
与此同时,发行人的相关责任人员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次纪律处分过程中,上交所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对违规行为的控制力、未勤勉尽责程度,对已经查实的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年度报告是债券投资人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按时披露年报是证券法及《上市规则》《挂牌转让规则》规定的重要义务,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定期报告按时披露。据了解,2020年公司债券年报披露率达97.95%,绝大部分发行人均能及时、合规披露年度报告。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加强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夯实债券市场诚信基础。目前,仍有部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正在查证和处理,上交所将在逐一核查情况后尽快提请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