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APP讯(实习记者 胡雨)2018年10月26日晚间,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政策,对现行发行规则在流程优化、程序简化、效率提升等方面进行改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实施并联审查机制,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主办券商及律师出具意见等外部发行程序由原来需依次进行的“串联式”审查调整为并联运行,同时将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介入时点提前至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环节,将出具备案登记函环节的审查内容简化为发行数据核验比对,缩短募集资金闲置时长。
二是推出授权发行制度,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可逐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下一年度“小额快速”融资安排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分次对具体融资时间和融资额作出决策,提高决策效率。但公司治理不规范,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其关联方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签署特殊投资条款,发行构成收购等情形将被排除在外。初期将授权发行范围限定为小额发行,规定小额发行的标准为授权期限内累计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待实践成熟后再考虑逐步放宽标准,推广适用。
三是坚持负面清单管理,优化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对于发行用于做市、发行构成收购、发行用于激励等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发行,不再要求公司进行募集资金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二是对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再强制要求量化测算,只需在发行方案中就补流用途进行列举披露即可。
四是明确关联方回避表决要求,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相关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董事会决议未明确具体发行对象的,如最终实际认购人为董事或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挂牌公司应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五是明确终止备案审查情形及相关风险配套防控机制,终止备案审查情形除挂牌公司主动申请终止备案审查外,还规定了挂牌公司因证券类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未整改完毕或消除影响等情形;风险配套防控机制要求挂牌公司和认购人在认购合同中就终止审查情形下的退款安排等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备案审查后,相关情形消除的,挂牌公司与认购对象协商一致后,允许重新提交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