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划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12月25日消息,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销售渠道有拓展可能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刚起步,投资者对其产品的认知程度和银行捆绑较为紧密,沿用原来的销售渠道有助于公众逐步接受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由此也有助于存量理财产品整改转型。随着理财子公司制度建设逐渐完善以及行业保持良好运行态势,未来销售渠道还有拓展的可能性。
发行方与销售方共担责任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具体看,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包括确定“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包括“卖什么产品”“卖给谁”“该怎么卖”。
在中邮理财副总经理刘丽娜看来,《办法》对责任边界作出了清晰界定。例如,对销售合同中哪些是误导行为、虚假宣传,以及销售人员管理等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办法》细化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规范性做法,大大减少资管机构和投资者因职责不清晰产生的纠纷。
多家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办法》出台后,将充分考虑代销渠道的布局和整体发展。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认为,将来在理财市场上,每家银行可能都会代销各家理财公司产品,无论是从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角度,还是理财子公司更多吸收投资者资金的角度,都需要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双向开放。